责令整改通知书
南财采〔2024〕39号
南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对你中心2023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有关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南审财移〔2024〕4号),发现你中心2023年度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金通工程”广告制作费共计84.8万元,均自行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供应商,未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现对该项目实施财政监督。
经我局核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你中心2023年度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金通工程”广告制作费共涉及以下六个项目:“省级乡村运输‘金通工程’小品小景制作项目”、“沙河洛坪大桥桥头大型户外宣传标语制作项目”、“省级乡村运输‘金通工程’宣传标语制作项目”、“三级物流体系、村级物流节点建设项目”、“镇级快递物流营运中心、社区‘金通·邮快驿站’”、“金通工程村级招呼站维护喷印”,涉及金额84.8万元,均自行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供应商,均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未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
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文件要求,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施政府采购。
以上问题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我局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南江县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