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一宇川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小桥子街八号
联系人:唐瑞强 联系电话:18184007761
被投诉人1: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东路47号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8-38226996
被投诉人2:成都一问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2单元21层2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83375882
一、基本情况
四川一宇川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满意被投诉人对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数字化监管系统(项目编号:N511402202400008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投诉诉求:按照规定设置评审因素。
三、调查情况
投诉受理后,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规定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采购人针对投诉事项作出了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局调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组织对本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拟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进行了评议,现已完结。
-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定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