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4032024000091
二、项目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市民文化中心后勤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889号4栋3单元705号
被投诉人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西街98号
相关当事人 1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天天向上5栋2单元1406号
相关当事人2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19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均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案涉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