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09082024000010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高级实验学校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4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遂宁高级实验学校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新星街2号
被投诉人2: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遂宁市东升路38号(市民中心五号花瓣四楼)
四、基本情况
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遂宁高级实验学校于2024年7月12日就四川省遂宁高级实验学校智慧黑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908202400001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年7月19日本机关签收了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京东快递(单号:JDX029651798415)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没有明确检测报告必须“具有CMA标识”且检测检验项目是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无法判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报告,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以及将“不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及作为“▲”重要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 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以及将与采购需求无关和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四: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五: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违反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把不属于“智慧黑板”品目的产品“智慧教育平台软件”“智慧教育白板软件”“综合素质评价软件”等跟本次采购的:“智慧黑板”混在一起,企图将不属于“智慧黑板”品目的“智慧教育平台软件”“智慧教育白板软件”“综合素质评价软件”作为技术参数来排斥非特定供应商,规避潜在供应商监督,为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创造条件,设定的技术参数与“智慧黑板”采购标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