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遂财采〔2024〕30号)

遂宁市市本级 2024-08-0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09012024000093

     二、项目名称:遂宁市应急管理局遂宁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二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警安泰达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6911

被投诉人1: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

被投诉人2:四川万宏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兴街嘉禾居委会综合楼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71日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遂宁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二批)(项目编号:N5109012024000093)(包三)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2提出书面质疑,投诉人于2024712日通过顺丰快递(运单号:SF1457051329871)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2024715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邮单号:1292439680739)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4717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顺丰快递(邮单号:SF1441997073137)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已于2024717日依法予以受理。项目已发布废标公告。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我公司按照规定提出的质疑事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项目经过公正评审,并发出中标公示,公示期已过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修改评标结果、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三:招标代理机构于628日发布的公示内容中,关于发布中标公告后取消中标事项、且取消理由牵强、虚假,我单位怀疑是否存在通过终止招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行为。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1.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2.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成立。但综合考虑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实际问题,且项目已废标,重新对投诉人中标身份予以确认,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如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给自已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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