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万诚国际中心1区12楼
经我局立案调查,泸州市审计局移送的四川泸县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在泸县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投标文件承诺的管理人员未到场一案中,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代理机构。
经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 我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