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金芮禾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采购人)
被投诉人2:四川亿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相关供应商:四川豪棋余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金芮禾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亿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就“泸县百和镇2023年酿酒专用高粱产业园提升项目(杀虫灯)”(采购项目编号:N510521202400008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1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决定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四川豪棋余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检验报告谋取中标(成交)。
投诉事项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确认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导致四川豪棋余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检验报告谋取中标(成交)。
投诉请求:
请求核实四川豪棋余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检验报告,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四、处理结果
综上,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局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
对于四川豪棋余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问题,我局另行依法处理。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