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32332024000035
二、项目名称:红原县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预警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顺吉扬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都成未来中心1栋
被投诉人1:红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住 所:红原县邛溪镇霞穹中街5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禄洪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建设中路669号附5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顺吉扬商贸有限公司不服红原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6月24日就“红原县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预警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3233202400003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并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邮寄《红原县财政局投诉补正告知书》(红财采〔2024〕26号),因你公司预留的手机号码无法拨通,经邮政多次派送后,该补正通知书于2024年7月18日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产品服务平台属于服务器,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优先采购产品范围。采购文件中未列明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具体产品,违反了川财采[2022190号和财库(2019)9号、川财采[2016]53号等相关规定,且评审无统一标准,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根据该产品参数,并非定制产品,采购人回复不合理。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网络存储设备、双向摄像头车辆及行人视频监控后台系统中均要求多项参数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且为实质性要标供应商必须满足,但本项目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及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此要求具有指定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川财采(2022)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提取该项目的采购文件,结合该采购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通过对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经核,红原县林业和草原局需要采购的标的物为服务平台而不是服务器;故不存在采购文件中未列明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具体产品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2024年5月23日,红原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红原县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预警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建设项目”采购公告并公示了采购需求,通过对该项目采购需求审查,结合此项目的采购目标,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件”但并未指定特定机构与时间;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四川顺吉扬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四川顺吉扬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红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原县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