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乐财采责改〔2024〕10号)

乐至县 2024-07-25 00:00:00

中国共产党乐至县委员会宣传部

本机关在办理乐至县2024年县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牌画面更换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4000040)投诉处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供应商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整改,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

                             乐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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