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32232024000027
二、项目名称:茂县凤仪镇兴茂小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祥和蓉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郫都区永宁西路119号
被投诉人1:茂县教育局
住所:茂县凤仪镇禹乡巷153号
被投诉人2:茂县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凤仪镇茂县县委政府集中办公区三楼B区
四、基本情况
成都祥和蓉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茂县教育局于2024年6月5日就茂县凤仪镇兴茂小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23202400002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作为佐证材料,且相关参数也不属于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技术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茂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