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4032024000090
二、项目名称:毛河生态公园、竹韵廊公园、城南湿地公园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号
被投诉人 1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北段300号
被投诉人 2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大道198号
相关当事人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186号阳光天天向上SOHO写字楼二单元150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
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4 :
相关;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3、4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案涉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