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2024年成都市西片区污水污泥处置市场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达州显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西城区玫瑰苑11幢1-69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汇信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五号下一站都市写字楼A座302
相关供应商:大邑宏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梓潼村15组3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2月29日就“2024年成都市西片区污水污泥处置市场化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29202400001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向达州显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补正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代理机构回复我司“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3.2.2 二服务要求(四)第3项实质性要求”,理由为“不允许合同分包”且指出我司提供的合同作证与我司无关。
投诉事项二:中标候选人:“大邑宏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明确日处理含水率污泥300吨/天,而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污泥处理处置的场地及相关设施,且保证日处理污泥388吨及以上(污泥含水率按80%计,污泥含水率不足或超过80%均折算为含水率80%)的处置能力”;大邑宏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代理机构质疑函以“大邑宏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承诺函”作为回复,虽招标文件中对于此项要求为提供承诺函,但承诺函不等于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及评审过程中完全不顾大邑宏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事实依据,且大邑宏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行为属于虚假承诺,还被选为项目中标候选人,请核实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环保法》“超出环评批准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将受到的行政处罚。”
投诉事项三:大邑宏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大邑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