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财采〔2024〕37号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扬州鸣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7HGXG63Q
三、基本情况
扬州鸣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2023年11月21日由武胜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武胜县沿口第二幼儿园沿口第二幼教集团教玩具等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222023000223)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川财规〔2023〕12号)之规定,本机关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以采购金额(成交金额119.2545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7155.27元(大写:柒仟壹佰伍拾伍元贰角柒分)罚款;(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武胜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