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武财采〔2024〕48号
一、项目名称:武胜县石桥幼儿园武胜县公办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包1现代教育技术装备
二、项目编号:N511622202400003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武胜县石桥幼儿园、武胜县政府采购中心
相关供应商:四川文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合理设置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及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非国家强制标准的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作为“▲”重要技术参数和一般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将“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作为“▲”重要技术参数的印证材料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将已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作为评分项。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3、4成立,投诉事项2、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5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5;因投诉事项1、3、4的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武胜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