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投诉结果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11112024000016
二、项目名称:2023年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宏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68号1幢1层7号
被投诉人1: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
住所: 乐山市沙湾区茶溪路13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中恒海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5层15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宏赉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赉汇科技公司)于2024年6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中恒海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海天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提出质疑,快递因派送异常于2024年6月7日被退回。宏赉汇科技公司就2023年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服务(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11112024000016)因质疑未收到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投诉书,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向宏赉汇科技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补正的投诉书,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6月26日,本机关分别向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局)和中恒海天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 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3.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使用“夸大描述”、“与本项目实际不相符”“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要求的任意一种”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