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投诉结果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11112024000021
二、项目名称:沙湾区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优标提标达标行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广运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正街18号
被投诉人1: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住所: 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14号
被投诉人2: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
住所:乐山市沙湾区茶溪路13号
四、基本情况
武汉广运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运明科技公司)不服乐山市沙湾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11日就沙湾区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优标提标达标行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111202400002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投诉书,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向武汉广运明科技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补正的投诉书,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分别向区农业农村局和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未合理设置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及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 本项目采购文件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供应商提供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的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 采购文件将“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和登记查询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作为技术参数的实质性要求,与采购文件前后要求不一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应当停止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