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在邻水县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工程提灌站改造项目(第二批)第四次(项目编号:N5116232023000242)中,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成交)后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成交金额649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649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邻水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