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住所:
被投诉人
住所 :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诉人四川芸上灰鲸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满九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就九龙牦牛良种选育提升项目-种牛采购(项目编号:N513324242024000045)的质疑进行答复,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向九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项目暂停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7月18日,本机关收到九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九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关于四川芸上灰鲸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九龙牦牛良种选育提升项目-种牛采购的回复》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
投诉事项 2 :
投诉事项 3:
投诉事项 4:
投诉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关于投诉事项2:5.6.2评分标准采购包1: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主观评分的分值权重过高,主观评分分值设;定与采购产品质量本身毫无关系,但可以决定中标供应商,货物类项目评分应最大程度上减少主观项评审因素及分值的比重,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评审专家的工作量,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人为操控评标结果的问题,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法律依据: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本项目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
关于投诉事项4: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本项目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
经审查查明:
2024年6月3日,九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委托四川汇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九龙牦牛良种选育提升项目-种牛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4年6月14日,四川芸上灰鲸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四川汇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邮寄《质疑函》。
2024年6月21日四川汇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四川芸上灰鲸商贸有限公司质疑进行了答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九龙牦牛良种选育提升项目-种牛采购项目,属于活体动物采购项目并且需在后期提供连续的医疗及饲养专业技术服务;所有本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3、4
九龙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与四川汇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的九龙牦牛良种选育提升项目-种牛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分因素存在未细化和量化。形成不合理评分标准。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4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 三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龙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