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阆中市 2024-07-19 00:00:00

阆财采投〔202

4

2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成都祥和蓉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郫都区永宁西路119号  邮编:61173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胡美蓉  联系电话:13088049716

被投诉人:阆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阆中市果山街94

邮编:637400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17-6330611

被投诉人2:阆中市祥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阆中市七里街道落下闳大道5号山湖语6501

邮编:637400  联系人:屈老师  联系电话:0817-6265821

成都祥和蓉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你单位就

阆中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室规范化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及数字化)(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N5113812024000041)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474日收到投诉书并经审查后,于当天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1: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及分值。

事实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①总体技术架构;②关键技术;③建设原则。方案包含以上全部内容,关键点把握准确,层次结构细化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的扣1分。注: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
服务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①加工流程图;②人员管理制度;③服务规范及现场管理制度;④项目安全保密措施;⑤档案整理,方案包含以上全部内容,关键点把握准确,层次结构细化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1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的扣1分。注: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
质量控制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控制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保证控制措施;②各环节质量检查方案;③加工过程质量控制,方案包含以上全部内容,关键点把握准确,层次结构细化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的扣1分。注: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
应急处理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处理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①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理方案(如火灾、水灾等情况);②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包含档案丢失、档案被盗)方案包含以上全部内容,关键点把握准确,层次结构细化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6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的扣1.5分。注: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

相关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相对应,需求中并无相关量化要求。更谈不上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评审的标准更无从谈起。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综上所述:综合评分表中方案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也无对应的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予以支撑,评审的依据仅为

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

。按综合评分表相关评审因素的设置理解,评审因素考察点都是一致的,未做到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我单位的实施依据为采购文件内容,无其他依据来佐证,我单位本就质疑综合评分表中评审因素未依法依规设置,那引用的肯定是采购文件内容,明确指出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也无对应的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予以支撑,评审的依据仅为

内容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

。相关表述没有具体评判标准,未做到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法律依据也列明清晰,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事实明确,法律依据充分,为何会说无事实,无依据,不予认可质疑事项的原因太过牵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

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

被投诉人答复:

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

1

,我方于

20247

3

日质疑答复函回复质疑事项1不成立,原因如下:

1)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为采购文件内容,未有其他相关的事实依据来佐证;

2)投诉供应商声称项目未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及分值,我单位在采购文件中依法依规设定评审因素及分值。

事项1事实依据:

 

 

(以上内容为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原文)

本机关认为:投诉书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只有采购文件中复制粘贴的相关表述,并无实质性依据,故

投诉人只有主观陈述、推理及猜测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及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财政局

2024719

阆中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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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日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阆财采投【2024】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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