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鑫泰达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不服四川乐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就犍为县清溪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123202400002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书内容未包含有关事实依据证明佐证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要求你单位补正,并明确告知你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期限。邮政信息显示,你单位已于2024年6月28日签收。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单位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犍为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