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 址: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二段10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邻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2020至2022年采购检测机构和检验服务费标准以及部分设备采购中,未按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通过自行组织确定供应商。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处罚,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转送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邻水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