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阆中市 2024-07-10 00:00:00

阆财采处〔20242

阆中市财政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1单元212

联系

:张金玉13284607778

苗欣欣19845162802

阆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416日发布了阆中市民政局阆中市未保和残托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编号:N5113812024000026,并于2024417日给你单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根据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但经采购人反映

你公司

签订

合同事宜上存在消极态度导致时间逾期

我局于2024528

向你公司

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

快递信息显示

公司

202461日收

件,但你公司

并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回复我局,期间也并未联系我局或采购人对此事进行说明,后期我局及采购人通过各种方式(电话、短信、发函)同你单位联系也未获得响应。根据目前我局掌握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采购人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和《调查取证通知书》的提醒(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你公司放弃成交或未按时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及佐证资料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我单位,如你单位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及你公司于2024622日签收的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4490元(肆仟肆佰九十元),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农业

银行

阆中支行

(账号:

46110104000653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阆中市财政局

                      2024710

阆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710日印

  • 阆财采处 2024 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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