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住所:
被投诉人 1
住所 :
被投诉人2: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街8号2层A10号
投诉人南昌晟骐贸易中心因不服九龙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就九龙县教育和体育局九龙县大河边片区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编号:N5133242024000013)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4年5月30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向九龙县教育和体育局、九龙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项目暂停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6月3日,本机关收到九龙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于九龙县大河边片区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购置投诉答复》。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首先,案涉项目为学校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所采购“绞切肉机”、“土豆去皮机”非作为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不在CCC认证范围内,所采购双进风风柜(双吸式离心风机)1、2同样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不在CCC认证范围内;其次,经查询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采购包3中标人所投双门消毒柜制造商四川优佰特厨房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号:川(成都-青白江)卫消字(2022)第0002号】。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龙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