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编号:德昌中学智慧黑板及实验教学器材采购,N5134242024000021
二、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四川智领蔚莱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7层713号
被投诉人1:德昌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德昌县德州街道凤凰大道68号
被投诉人2:德昌中学,地址:德昌县育才路三段102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华展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山东菏泽市鄄城县中药产业园88号
三、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该项目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项目采购公告,于2024年5月16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投诉事项1:我公司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现依法向贵单位提起投诉。事先,我公司在质疑函中已详细列举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山东华展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无《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实。答复人却以毫无法律依据的“制造商和生产企业的定义及区别”回避矛盾、答非所问。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之规定,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有权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采购的化学试剂为单一产品,答复人列举非单一产品(电子设备)来说明问题显然毫无依据,况且答复人所称的“联想、戴尔、惠普......”等非单一产品都应严格按照〔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据实填写“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符合要求的厂家,即联想牌就应该写联想、戴尔就应该写戴尔。而答复人所称的代工或委托代工厂组装生产无权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的,供应商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如果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因为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答复人一直顺从成交供应商,称成交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填写的公司不是原料的生产厂家,也不是成品的生产厂家,只是作为本项目中提供对应试剂的制造商(产品品牌方、经营者、商标所有人、第一责任负责人)。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证明该条件必须包含“货物必须由中小企业生产”。但是,质疑答复反复强调“不包含生产”,由此可见成交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答复人的质疑答复未遵循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公平公正”原则,毫无根据。
投诉事项2:我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然查询到成交公司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的“无水乙醇、煤油、乙醛、苯”厂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被注销,同时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于2024年01月24日过期。因此我公司怀疑其“无水乙醇、煤油、乙醛、苯”厂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涉嫌虚假。
同时,我公司始终未查询到成交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函上的制造商“菏泽市华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方正试剂厂、天津市申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且查询到上述3家公司均不具备生产,只有销售权限,同时经营范围还不包含危险化学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1、2部分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德昌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