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财采〔2024〕3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会理市 2024-07-04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诉人

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址:

中江县南华镇普桥村4社1号

被投诉人1:

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

  址:

会理市顺城西路北段66号政务办公室B栋3楼

被投诉人2:

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

  址:

会理市古城街道滨河路243号汇元大厦七楼

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4月18日就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53)作出的质疑答复,20245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邮寄),本机关于202458日收到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459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4513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向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528日,本机关收到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投诉答复2024529日,本机关收到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投诉答复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周朝敏、蔡兴华与质疑人存在利害关系,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回避,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修改或细化了采购文件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诉人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有误,应予纠正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修改或细化了采购文件确定的“售后服务”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质疑人的“售后服务”评审有误,应予纠正。

投诉请求:

1、重新组建合法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

2、评审专家对我公司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评审有误,应予纠正。

本项目投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应暂停:签订或执行采购合同。

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

答复称:

一、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HLCG2023-A08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23年11月30日第一次挂网,因收到质疑,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1月5日上午09:30进行了第一次开标,2024年1月5日下午挂出了废标的结果公告;2024年1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挂网,因质疑,分别于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19日,2024年3月18日进行了更正,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8日10:00,与2024年4月9日发布了结果公告。

二、开标后询问、质疑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2日我中心收到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询问函,2024年4月16日进行了询问回复。2024年4月15日我中心收到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函,2024年4月16日组织原评审专家针对质疑事项给出回复,2024年4月18日根据评审专家的答复进行了回复,质疑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周朝敏、蔡兴华与质疑人存在厉害关系,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评审委员会组建不合法,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修改或细化了采购文件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诉人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有误,应予纠正。

投诉事项3:评审委员会修改或细化了采购文件确定的“售后服务”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质疑人的“售后服务”评审有误,应予纠正。

  • 我中心受理情况

我中心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您局投诉答复通知书,现我中心就关于该采购项目投诉事项进行说明,并附询问答复及质疑答复附件。

投诉事项1的回复: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技术专家2名,经济专家1名,法律专家1名,业主代表1名,除业主代表是采购人授权外,其余人员均是在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周朝敏(法律专家)、蔡兴华(技术专家)两位专家的抽取也是我中心在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结果。在评审正式开始前,我中心工作人员宣布了评审纪律和回避情形,该项目评审专家回应无回避情形,我中心也未收到关于任何要求两位专家回避本项目的文件,故我中心评标委员会组建合法。

投诉事项2、3的回复:根据原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复,本项目各位评审专家的每一项评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都是依据招标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进行独立评审,扣分理由充分,不存在误评,错评问题。

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我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等相关政府采购流程实施政府采购,并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

答复称:

四川胜创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我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53)的质疑和投诉事项,我局作如下说明:

  • 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关于采购人的各项询问、质疑和投诉,也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
  • 关于投诉事项1的说明

教体局委托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免费作业本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系由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在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关于投诉事项2和3的说明

经本项目代理机构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核,认为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招标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给出的每一项评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扣分理由充分,不存在误评、错评问题。  

审查查明:

2024年1月16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34022023000153)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4年2月2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2024年2月19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2024年3月18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2024年4月8日,本项目开标。2024年4月9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4年4月11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会理市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二次)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4年4月13日,投诉人向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4月18日,会理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于2024年5月5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2.涉案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更正公告;

3.涉案项目的《投诉书》;

4.本机关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

5.涉案项目采购文件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技术专家2名,经济专家1名,法律专家1名,业主代表1名组成,业主代表是采购人授权,其余专家均是在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该项目第一次开标失败,其评审委员会于2024年5月10日受到市财政局做出责令改正、给予批评的行政处理,评审专家周朝敏、蔡兴华在该评审委员会中该项目评审专家周朝敏、蔡兴华不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评审委员会组建合法,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属技术类评分因素,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中包括:①质量保证措施、②生产计划安排、③分发运输措施、④配送安全及保障、⑤应急应对措施等五项内容,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描述详尽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15分,每有一项缺项或漏项的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内容存在逻辑错误、语句有歧义、表述错误、不能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或涉及的行业规范或标准的任意一种情形)。经查,投诉人项目实施方案由评审委员会3名成员评审,得分小计37分,平均分12.33分,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自身专业情况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不存在评审有误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确定的“售后服务”属共同评分因素,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中包括:①售后服务计划;②售后服务保障;③售后服务人员配备;④售后服务处理流程;⑤售后服务应急预案五项内容,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描述详尽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10分,每有一项缺项或漏项的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内容存在逻辑错误、语句有歧义、表述错误、不能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或涉及的行业规范或标准的任意一种情形)。经查,投诉人项目实施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审,得分小计43分,平均分8.6分,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自身专业情况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不存在评审有误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会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理市财政局

                                                          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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