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04012024000027
二、项目名称:攀枝花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攀枝花市天舒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646号
被投诉人: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攀枝花市仁和区三线大道理69号8楼—9楼
四、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8日,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攀枝花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4月23日,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4年4月24日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瑾瑜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对攀枝花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04012024000027)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经审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
请求启动调查程序,调取第一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同时发函至产品节能认证《试验报告》或产品《检测报告》所载明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调取涉案产品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存档备案的技术参数资料,查证虚假响应的症结和问题所在,彻查此弄虚作假、虚假响应行为。在客观、公正的查明事实真想后公示其处理结果。
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将中标第一候选人的投标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且判其中标无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请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待事实真相调查清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再继续展开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