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凉财采〔2024〕处字第 15号)

凉山州本级 2024-07-03 00:00:00

投诉人:重庆雨锦雨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一段明发财富中心营销中心

被投诉人1: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西昌市三岔口东路土城巷63号

被投诉人2: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410号碧海蓝天商业

楼四楼(火把广场对面)

相关供应商:杭州超腾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2701-2708室

重庆雨锦雨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就凉山州2022、2023年度温室气体清单编制项目(项目编号:N513411202400010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未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投诉事项二

:要求供应商为员工缴纳一定期限社保作为评审因素。

经审查查明:

2024年5月8日,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凉山州2022、2023年度温室气体清单编制项目(项目编号:N5134112024000106)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5月21日发布成交公告。

2024年5月22日重庆雨锦雨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2024年5月24日,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项目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书等材料佐证。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凉山州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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