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09012024000081
二、项目名称: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精准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图力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顺路1号
被投诉人1: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228号
被投诉人2:四川佳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奥城玫瑰花园南区940号商业六栋4层
四、基本情况
四川图力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佳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就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精准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901202400008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项目已评审结束,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采购人设置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非强制性认证报告,设置具有倾向、排他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评审因素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投诉事项三:评分因素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