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永安路169号
二、基本情况
经本局调查,查明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健康局在复印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62023091118299542)活动中行为已经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本局对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健康局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处分。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