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汇诚达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川。
你单位在开展国债项目山洪沟治理监理采购(项目编号:N5105242024000104)采购活动中,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于2024年7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本机关。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叙永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