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N5117032024000006
二、项目名称
2023年高标准农田有机肥采购(二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1: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文兴街277号
被投诉人2:四川陆洲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家豪摩托市场3栋2楼
四、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却将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
2:
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却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
本项目属于货物类的采购,技术参数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将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却又在评分因素及权重中将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中作为评分项,且全上内容缺陷、不合理或不足等主观判断的词组,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和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4:
本项目为单一的货物类采购,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却采用了综合评分法,违反了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的规定,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