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 项目名称:
二 、相关当事 人
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9950428087
地 址:
被投诉人 1 :
联系电话:0834-6523721
地址: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新兴路85号
被投诉人 2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三、 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3月22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3月29日获取磋商文件,磋商须知载明接收质疑方式为当面递交,投诉人于2024年4月7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15日书面告知投诉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22日以邮寄方式向我局提出投诉,2024年4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函》,经审查,《投诉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投诉人邮箱发送《补正通知》,投诉人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邮寄补正材料,2024年5月23日被邮政公司代签收,2024年5月30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我局予以接收并再次审查。
四 、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方式不适用。货物类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于服务类,采购人购买的太阳能路灯,使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能更有效的实现采购人购买需求。为供货商提供更加公平的竟争营商环境。
投诉审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局认为该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
六 、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木里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