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182024000036
二、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费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1:
地 址:
被投诉人2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四川东宸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费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01182024000036)政府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向投诉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补正后的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依法查阅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材料、质疑函、质疑答复、被投诉人1、2作出的答复、磋商小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审小组以“报价不是单价”为由认定质疑人符合性不通过,构成程序和实体双重违法,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2:评审小组未能履行审核磋商文件报单价之要求与电子投标系统中报价格式、单位等是否相符,构成评审程序和实体双重违法,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2024年3月26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4年4月10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宜宾兴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4月23日,被投诉人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