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者:四川斯利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2楼1号
违法事实:四川斯利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三苏镇望苏村2021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资质。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财政厅移送、四川省交通厅回函等相关证据为凭。
违反法律:
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四川斯利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四川斯利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于2024年5月22日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结合该公司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删除项目经理张国锋,属《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库供应商信息集中清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中第七条中“在清理阶段,移送调查的供应商,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等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库供应商信息集中清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中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四川斯利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共计:¥18,846.00元,大写:壹万捌千捌佰肆拾陆元整)
请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缴款通知书到提示的收单机构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联系本机关取得《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