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晟兴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机关在办理制式服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212024000045)投诉处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谈判文件第四章 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第三章'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七章'拟签订采购合同文本',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过采购人代表确认。”,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之规定。
(二)对进入谈判的5家供应商提出了变更“提供主要供应链的证明材料”需求,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文件中第22条(41)“将除进口外的制造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情形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整改,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若你单位为彻底改正,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本机关将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汶川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