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汶财采〔2024〕102号

汶川县 2024-06-13 00:00:00

责令整改通知书

杨晓瑜(SC0123611)、蒋静(SC26043707)、刘才容(采购人代表)

经查,你们在参与制式服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212024000045评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进行整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谈判小组对进入谈判的5家供应商提出了变更“提供主要供应链的证明材料”需求,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文件中第22条(41)“将除进口外的制造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们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引以为戒、予以改正。

汶川县财政局  

 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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