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汶财采〔2024〕101号

汶川县 2024-06-1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2212024000045

二、项目名称:制式服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忆佳欣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航港大道北段333号

被投诉人1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汶川县威州镇树人大楼5楼

被投诉人2四川晟兴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A座1单元902

四、基本情况

四川忆佳欣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晟兴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就制式服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21202400004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514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4年5月23日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晟兴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4年4月22日发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于2024年4月26日组织项目开标、评审,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2024年5月23日,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已履行,采购活动已暂停。

投诉事项一:

我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答复说是因为为确保采购货物质量和有利于供应商及谈判文件的要求,在采购代表确认的情况下提出“需提供主要原材料供应链的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汶川县财政局

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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