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蓬溪县教育和体育局:
我局在对你单位实施的蓬溪县学生营养餐大宗食材政府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5109212023000062)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的大米、面粉、菜籽油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供应商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未作相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2.招标文件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未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3.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标的物干杂和调味品技术参数中设置“符合各品种相关的国家标准”,该情形属于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具体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4.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未量化、细化。综合评分明细表第2点服务能力、第5点售后服务设置的评审因素中存在“巨大差异性、无条理性、安排混乱、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内容不完善、不合理”等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分值未进行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5.采购合同公告超出规定期限。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9月1日,合同公告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合同公告超出2个工作日的规定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6.采购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进行签订。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按照“中标价*概算数量*2%”的金额进行收取,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为无,该情形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就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同时,引以为戒,加强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蓬溪县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