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汶川县教育局、四川锦鑫川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机关在办理四川省汶川中学高中部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5132212024000044)投诉处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湖北时空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四川锦鑫川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快递于2024年4月27日到代理机构通讯地址快鸟驿站,代理机构联系人一直未签收,也未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四川锦鑫川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供应商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
(二)采购文件第五章5.4.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3)拟派本项目监理员:每配备一名具有四川省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得3.5分,本项最多得7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整改,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若你单位未彻底改正,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本机关将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汶川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