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白财采管〔2024〕12号)

白玉县 2024-06-07 00:00:00

白玉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

一、

项目编号:

N513331202

4

0000

13

二、

项目名称:

白玉县

城区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昙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街中段83号

被投诉人1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建设镇园丁小区2楼

被投诉人2:四川澳斯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5楼1507号

  • 投诉事项

根据代理机构(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得知复印机:奔图BN265DN属于多能打印一体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属于强制节能产品,因此不需要提供节能认证。首先代理机构仅凭自己的想法和主观辩解式回复我方质疑不成立,代理机构没有提供具相关佐证材料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复印机”不属于强制节能产品,其质疑回复空泛无力缺乏证据效力、没有说服力,代理机构直接回避了该质疑事项的本质实际内容,并以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属于多功能打印一体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属于强制节能产品,我想问问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上标的是复印机,如何将复印机转换成多能一体机的?招标文件不是谁想改就改,想变就变的,如果可以想变就变,想改就改,政府采购的意义何在?

、基本情况

四川昙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对白玉县城区第三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331202400001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8日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处理依据及

处理决定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3技术要求备注内容第4点(附件1)明确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为:教师操作终端、教师移动工作站、印表机、交互智能终端。本项目并未列明复印机属于该范围。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点(附件2)落实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中的要求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强制节能产品应依据该品目清单内的要求进行采购,而该品目清单并未对复印机这一产品进行强制要求,你司在投诉书附件1(证据1)中所标注的是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与所投诉事项提及的复印机并无关联。

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白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玉县财政局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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