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昌阳光学校
地 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四段10号
二、基本情况
西昌阳光学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自行组织鸡鸭鱼牛肉鸡蛋采购活动,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你单位应组织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西昌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