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乐财采责改〔2024〕9号
四川志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乐至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4000029)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竞争性蹉商公告,蹉商文件规定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天。四川启航集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对该采购项目提出质疑,你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复函;四川启航集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满质疑复函,2024年5月27日,向县财政提起投诉;2024年5月28日,我单位收到投诉书。
经核查,四川启航集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5月10日寄递书面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42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出的,不算过期”之规定,从领取文件至寄递时间共计7个工作日。你单位在回复四川启航集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乐至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4000029)提出的书面质疑时,以超期为由给予对方不予受理的复函,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报乐至县财政局采监股。
乐至县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