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乐财采责改〔2024〕7号
乐至县水务局:
按照《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资财采〔2023〕52号)相关要求,我局根据检查组对本次抽查项目中发现你单位“乐至县2022年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项目编号:N5120222022000060)”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

1.
本项目未明确验收的标准和要求,采购文件仅作了“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库〔2016〕205号)及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执行”的概括性规定,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点“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之规定。
2.
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评审项 环境标志产品……详细描述 优先采购节能、环境 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关联格式 强制优先采购产品承诺函……”。前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不妥当,违反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之规定。
(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项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详细描述供应商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建筑企业的得1分。(指供应商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中小建筑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前述“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评审项对供应商进行了地域限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之规定。
二、整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时整改,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局。
乐至县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