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 乐财采责改〔2024〕8号)

乐至县 2024-05-30 00:00:00

责令整改通知书

                       乐财采责改20248

     

乐至县中医医院:

按照《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资财采〔202352号)相关要求,我局根据检查组对本次抽查项目中发现你单位“乐至县中医医院发热门诊楼电梯工程(项目编号:N5120222022000026)”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检查发现问题

(一)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

本项目未明确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采购文件仅作了1、电梯运行平稳,无异响,晃动等情形。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和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的概括性规定,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点“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之规定。

(二)未按规定公告采购合同

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是202298日,但采购合同公告时间为20221111日,未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规定。

二、整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时整改,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局。

                             乐至县财政局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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