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财采〔2024〕34号)

屏山县 2024-06-03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智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址: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新业路17

二、基本情况

经查,扬州智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宜宾市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教仪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511529202300006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扬州智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屏山县财政局

2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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