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旭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40号附42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四川旭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教师办公电脑、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N5108212023000083)合同包2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2023〕13 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旭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旺苍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