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 547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运输局在修建沙湾南站进站道路项目中指定中铁十七局代为建设,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 547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运输局在修建沙湾南站进站道路项目中指定中铁十七局代为建设,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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