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地 址: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参与“盐源县幼儿园综合大楼多功能会议厅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编号:N5134232023000177)”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68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国库股领取《缴款书》,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缴款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四川省盐源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盐源县支库
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源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