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汶川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我机关在办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汶川段)形象标识标牌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32212024000005)投诉处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采购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质疑,于2024年4月2日寄出质疑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供应商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现责令你单位予以整改,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
汶川县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