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 书
(大财罚〔2024〕2号)
当事人:四川赛格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美好盖家4幢1楼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大英县隆盛镇明溪村道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9232023000044)采购活动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李明越(身份证号码为51312819941025531X),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川交安B(22)G01189),为不实信息,属虚假响应,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你公司响应文件资料、《协助调查函》、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复函》等资料为证。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2024年4月2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资料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0917.97元(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玖角柒分),禁止一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缴款书缴至大英县财政专户(电子缴款书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此前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财罚〔2024〕2号),但因收件人无法联系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大英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